圖書館管理辦法

  1. 目的
    本院為便利圖書資料之流通,增進使用效益,及配合研究發展工作,特制定本辦法。

  2. 業務主管部門
    本辦法業務主管部門為綜管全院資訊技術服務業務單位(以下簡稱「資訊中心」),負責本辦法之制定、修正及廢止。

  3. 主辦部門
    本院圖書資料由「資訊中心」之圖書業務部門負責分編、採錄以及資訊之推廣與管理。

  4. 範圍
    本辦法所稱圖書資料包括圖書、期刊、視聽資料、數位內容及各種出版型態之資料。

  5. 通則
    一、本院圖書資料採杜威十進分類法分類。
    二、本院圖書資料除限閱資料外,其餘均採開架式陳列,可自由取閱。
    三、本院同仁對工作上所需圖書資料,可填寫相關表單向主辦部門申請購買,購入之圖書資料經處理後,以展示一週為原則,並為推介者預留一週的優先借閱權,逾期則不予保留。
    四、管理人員得要求進館人員將私人圖書資料及提袋寄存於指定處所。
    五、借閱圖書資料應愛惜使用,不得圈點、眉批、評註、污損、裁剪或損毀圖書資料。
    六、凡圖書館資料之複製,需依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
  6. 借閱規定
    一、本院同仁及顧問、特約、工讀生、外包、臨時人員、院友會會員、開放實驗室、創業育成中心、圖書館會員須憑識別證或借書證辦理借閱。
    二、若需長期參考之圖書資料,原推介部門或計劃可辦理長期借閱,期限最長為一年,到期後若無人預約,如需延長可辦理長期續借,在長期續借期間,若有其他同仁預約,則縮短借期。
    三、離職前應先將所借之圖書資料歸還;院內轉調單位不須結清。
    四、借出之圖書資料,如遇盤點、裝訂、重新分類時,應於通知期限內歸還。
    五、各類讀者身分借閱規則:如附表一
    六、各類型資料定義及借閱規則:如附表二

  7. 罰則、賠償
    一、借閱圖書資料應按期歸還,若逾期未歸還者,每冊每逾期一日,停止其借書權利一日,依此類推。
    二、若逾期三個月仍未歸還者,則視為遺失,借閱者應於一週內辦妥賠償手續, 必要時由主辦部門專案簽辦之。
    三、借閱之圖書資料若遺失或嚴重損毀,借閱者得依下列方式於一週內辦理賠償手續。如附表三

  8. 圖書資料報廢
    圖書管理部門得依圖書資料之使用狀況及保存年限,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實施汰舊報廢。

  9. 館際合作
    本院同仁若需向館際合作協會之圖書館借閱圖書時,可向本院圖書館申請辦理,借閱者應遵守其借閱規則,如涉及賠償事宜,均由借閱者自行負責。

  10. 圖書資料採購
    一、填寫書刊推介單(20040812),由推介人主管簽核,並依購案金額大小呈權責主管依序核定後,由採編部依「本院採購辦法」(編號00-3303001-01):第三條第二項、第九條、訂購作業程序(14-P-0502)及除外項目作業程序(14-P-0507)規定辦理,並做分類編目後,納入圖書館館藏保存管理。
    二、部門訂購之圖書資料, 其金額在五千元(含)以下者, 可由請購部門自行辦理採購、驗收及報銷。

  11. 施行日期
   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,自公布日施行

  12. 附表一:各類讀者身分借閱規則

    規定

    身分

    一般借閱冊數

    續借次數

    (無人預約時)

    預約冊數

    (預約書保留 5 天)

    長期借閱冊數

    (限原推介部門或計劃)

    交換借書證
    備註
    正式員工
    20
    5
    50
    100
    交換借書證:
    限本院員工本人持用,違者將永遠停止其借證權;各交換館借書證,同時可借1張,若需續借借書證,原借證圖書館須尚有 3 張(含)以上時,方可洽辦續借,以利資源共享。
    顧問/特約/定期
    20
    5
    10
    不可
    外包
    20
    5
    50
    100
    開放實驗室/育成中心
    20
    5
    5
    不可
    不可
     
    本院圖書館會員/每證
    20
    5
    10
    不可
    不可
     
    院友會
    5
    不可
    不可
    不可
    不可
    所借圖書如有逾期、破損或其他違規情形時,依圖書館規章之罰責辦理;由院友會承辦窗口負責通知及處理。
    館際合作單位
    5
    不可
    5
    不可
    不可
     


  13. 附表二:各類型資料定義及借閱規則
    資料型態
    圖書
    熱門書
    交換借書證
    限閱資料
    當期期刊
    過期期刊
    合訂本期刊
    參考資料
    定義 一般書籍、視聽資料、語文類過期期刊 預約人數(含) 3 人以上者 與他校互換借書證 合約限制或特別規定者 最新一期期刊 過期散裝期刊 過期且已裝訂成冊 索書號前為R
    借閱時間
    上班時間內
    上班時間內
    上班時間內
    不外借
    16:00以後
    上班時間內
    16:00以後
    16:00以後
    應還時間
    30 天
    14 天
    30 天

    .

    次上班日9:00前
    3日內(含假日,若還書日為假日則順延)
    次上班日9:00前
    次上班日9:00前
    續借(未被預約時 原借證圖書館之同一單位之借書證還有 3 張(含)以上時,方可洽辦續借  
    可借閱冊數 各類資料合計共 20 冊 各類資料合計共 20 冊 各校各1張   當期/過期期刊兩者合計共3冊 合訂本期刊/參考資料合計共3冊
    備註       限本院員工館內閱覽 因工作需要可暫借3小時 因工作需要,可跨院區借閱 因工作需要可暫借3小時
    註:駐外單位延展還書時間

  14. 附表三:可依以下方式賠償書籍或書款

    賠償方式

    遺失型態

    賠書籍
    賠書款
    一般圖書 賠原書或其新版。
    若為精裝本,不得以平裝本賠償。
    以遺失圖書資料書價之二倍賠償。
    市調報告 若為出版二年內之圖書資料,以原價之二倍賠償;
    若出版二年以上,則以原書價賠償。
    查無價格之圖書資料 以平均書價乘以規定賠償之倍數計算,其平均書價由圖書業務主辦部門?楘??牢提供。
    期刊 賠原期刊 以平均一期價格之二倍賠償
    書籍附件 例如:附件為光碟片,則買原書賠償其中之附件部份。 以遺失圖書資料整套書價之二倍賠償。
    圖書資料如為成套中之一冊 若可零購,則賠償成套中之一冊或其更新版。
    若無法零購時,須買全套再賠償其中遺失或毀損的部份。
    以遺失圖書資料整套書價之二倍賠償。
    絕版書 可向其他圖書館影印後精裝成書, 但必須附絕版證明,並以原版本購入價格之一倍賠償。 以遺失圖書資料書價之二倍賠償。
    備註:損壞情節輕微者,若其損壞程度可以修護復原,其修護費由借閱者負擔